【N issue】引用还是盗用?《联合晚报》与《大学报》高度雷同惹议

【记者/吕国盛 照片/撷取自网络、 翻摄报纸】


媒体间的引用争议时有耳闻,联合报系旗下《联合晚报》9日被控诉未经同意引用国立政治大学学生报《大学报》的新闻报导,原作者姜喆怀在脸书上po文表示抗议,表示《联合晚报》几乎直接撷取他的原文且未载名出处。姜喆怀指出《联合晚报》的报导〈定向越野达人 自助游遍世界〉,内容多处与他去年在《大学报》上的用字雷同,经多次抗议要求道歉,但《联晚》仅以小启说明该篇文章引用未注明出处,姜认为避重就轻,相当不满。事件流传一阵子,《联晚》才撤下网络上的新闻。

(左图撷取自政大《大学报》网站、右图翻摄《联合晚报》104年9月23日A11版)

旧闻新报 相似度有多高?

细看《联合晚报》今年9月23日的A11版,记者陈佩琦所写的〈定向越野达人 自助游遍世界〉一文,与去年(103年)05月23日登在政大《大学报》网站,由政大学生姜喆怀所写的报导〈克服多变地形 刘承勋定向越野封王〉,两篇新闻的确多有相同之处。

《联合晚报》记者陈佩琦开头在未标明出处的情况下,用引号把姜喆怀的所写的报导第一段全部引用:“‘信号发出,选手利用指南针及地图辨别标的,以最快速度在校园穿梭。……中正大学刘承勋以22分7秒的成绩大幅领先其他参赛者,……带领中正四连霸’” 字字不差。

姜喆怀报导的最后一段为:“刘承勋也为推广定向越野,与国中小相关社团接洽举行营队,让大家认识定向越野。未来除保持选手身分,他也想转型成定向越野专长教练,将此项运动发扬光大。”而《联合晚报》记者陈珮琦的报导与姜的内容也颇为相似:“现在,为推广定向越野,刘承勋成立工作团队与国中、小学相关社团接洽举行营队,让大家认识定向越野,除保持选手身分,他也转型教练,要把定向越野运动发扬光大。””

姜在脸书上叙述,他发现的隔天(7日)便致电《联合晚报》,要求报社刊登头版道歉并撤下文章,《联合晚报》的曾副采访主任对此感到震惊,也表示会尽量替他争取。

10月8日,《联晚》在A10版刊登“小启”:“本报9月23日A11版跑跑周记‘定向越野达人 自助游遍世界’一文,部分内容引用政大大学报的报导,未注明出处,谨此向原作者姜喆怀、大学报及读者致歉。”根据姜在脸书上的描述,《联合晚报》的曾副采访主任及法务认为这篇文章都是记者所写,只是“引用”了一些他的文字。

(图片翻摄自《联合晚报》104年10月8日A10版)

姜认为,《联晚》该篇报导当中数个段落是“直接撷取”他的文字增修使用,而非只是“引用”而已。他再度寄信、致电《联晚》表达不满,却只得到《联晚》冷处理:“晚报相关主管已知悉此事,也依程序诚意处理,非常谢谢你的指教。”

姜同学回函中提到,《联晚》的记者不是单纯引用未加出处,而是直接撷取报导内受访者言谈,甚至将中正大学陈俊民教练谈话误植为刘承勋选手所表述。姜表示不希望文字被如此引用却未得到妥善交代。

本报记者联络当事人,姜同学表示希望再与报社沟通,并等待《联晚》给予回应,目前政大方面也还未有进一步的探究跟表示。至记者截稿时止,《联晚》已经将该篇报导从网站上撤下,目前已经无法阅读。

《联晚》翻拍《苹果》被告

除了涉及学生报导未注明出处和征得原作者同意,《联晚》不是第一次惹议。《苹果日报》六年前独家拍到立委吴育升和熟女孙仲瑜幽会照片,《联晚》直接翻拍并放在头版及三版,《苹果》一状告上法院,但二审法官以没有开闪光灯、不具原创性为由,判《苹果》败诉。


《小世界》与《中时晚报》的旧时记忆

根据《台湾立报》在2000年5月10日的报导,世新大学新闻系实习报《小世界》记者梁任玮的专题报导《青年选票,总统参选人兵家必争之地》与之后才刊出的《中时晚报》二版由记者韩国栋挂名的《阿扁校园组同学会,被控违法》竟有约八成“一模一样”。

《台湾立报》访问时任世新大学学务长的吴永干,他认为并不违法。“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所谓著作,仅指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的创作,‘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他说,‘梁’文明显属于新闻报导,不具著作权,任何人皆可引用;只不过韩姓记者的确违反了新闻专业规范、剽窃别人的作品,吴永干借此呼吁大报记者:‘要勤劳一点! ’”(引用自《台湾立报》2000年5月10日八、九版)

小百科: 引自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新闻报导有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著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4款规定,“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保护之标的。许多人直觉就会把“新闻报导”与“不得为著作权保护之标的”连结起来,产生只要是新闻,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概念。然而,实际上法条还有其他二个限制条件,包括:限于“单纯为传达事实”,且限于以“语文著作”的方式呈现的新闻报导。因此,如果是只就重要新闻的“人”、“事”、“时”、“地”、“物”等事实元素加以报导、说明,并不另作评论,即符合前述第9条规定,属于单纯传达事实的新闻报导,不得为著作权保护的标的。但若是社论、评论性报导或副刊上所发表的生活、消费新闻,就属于语文著作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至于所谓“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一般通常是指限于干躁无味(arid)、没有个性(impersonal)的新闻文字。例如:报纸报导旅美球星王建民代表洋基队先发出赛,主投几局、面对几人次、投几颗球、几颗好球、几颗坏球、被打几支安打、几次三振、几次四坏球等,就是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任何人无须得到任何授权即可任意利用。但是,若是体育新闻的记者对于某一场球赛球员表现的评论,例如:王建民这一场表现的如何、控球如何、面对打者的态度如何等,则非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

由于多数记者在撰文时,多半夹议(自己的见解)夹叙(事实描述),以增加新闻报导的可看性。因此,可以说国内多数的新闻报导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千万不要认为只要是报纸新闻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均可任意张贴于网站或大量转寄予朋友,还是有可能会侵害著作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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