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issue】同婚拚三讀3》關鍵條文通過 同志伴侶將可登記「結婚」

【記者/王良博、許若茵 攝影/蕭宇軒、王良博 首圖攝影/雷宗達】

立法院院會今天(17日)討論同婚專法,下午1點左右,法案關鍵條文通過,同志伴侶將可登記「結婚」。

原先立法院內有「行政院版」、「賴士葆版」以及「林岱樺版」,共3個版本將進行討論。昨天行政院與民進黨立委開會,會中民進黨立委提出「行政院版微調版」,該版本把行政院版的第一條刪除「婚姻」相關字眼,第二條「同性婚姻」字眼也刪除,第四條則把原本的「向戶政機關為登記」,改成「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一條立委無共識

院會在經過廣泛討論後,隨即開始法案逐條討論、表決,行政院版微調版第一條,「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製定本法」,立委蕭美琴針對部分立委質疑倉促立法,蕭美琴表示,在釋憲前就已討論10多年,並非倉促行事。政院版是取得最大公約數版本,立法目的與精神維護了憲法也維護了公投民意,要對過去數十年來因法律不完備而被歧視的國人負責,而歷史證明有許多國家走在前面,應以人道角度呈現愛與包容,不要剝奪他人一生幸福。

沈智慧則認為今民進黨團強力動員,有人數優勢,在各案逐條表決都是登記第一順位,再祭出黨紀,不會討論到其他版本,雖還是希望讓各黨有機會表決,但也會給予同志祝福。

對於賴士葆日前表示大法官要尊重公投,「不要讓10幾個大法官笑,而讓700萬人民哭」,黃國昌則批在暗夜哭泣的是數十年來被剝奪基本人權同志,現今政院版是同志朋友的退讓,以取得在實質權力上的保障。表決結果,93人出席,以68票贊成通過政院版微調版。

攝影:蕭宇軒立委賴士葆。(攝影:蕭宇軒)

第二條關鍵條文順利通過

在法案第二條的部分,親民黨立委周陳秀霞表示,即使是不涉及政治的同婚議題,民進黨也不願意接受在野黨的意見,在場立委身為民代,應該要能夠反映民意,讓人民聲音被討論,但民進黨動用表決,掩蓋人民聲音。

國民黨立委孔文吉則說,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不能夠混淆婚姻價值,要減少對於下一代的想法的影響,這個法條應該回應公投700多萬人的期待。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則說,政院版法案就是要依照釋憲內容、公投內容,保障同志權益。第二條按照政院版微調版,雖然有文字上的修改,但並不影響對於大法官釋憲內容中,對於同志永久結合關係的保障。

國民黨立委陳學聖則說,重點在於社會現階段是否可以,他說他很早就關心同志團體,但今天要有一些取捨。如果2年前大法官釋憲後,行政院很積極溝通協調,有許今天立法院內不會有掙扎,錯失了時間後行政院才提出版本。

陳學聖強調,可以接受行政院版微調版的第二條,但第四條無法接受,不可以一夕之間讓社會價值顛倒、矛盾。

法案第二條表決結果,按照行政院版微調版通過。值得注意的是,國民黨立委陳宜民、蔣萬安等人也投下同意票。

攝影:蕭宇軒立委尤美女發言。(攝影:蕭宇軒)

年齡限制分歧較小

行政院版微調版第三條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國民黨立委沈智慧提出雖然同婚中仍視為視同性結合而非同性關係,但還是認同18歲即可建立關係。民進黨立委林靜儀提到,今天為「國際不再恐同日」,30年前已經澄清同性戀不再是種疾病,性傾向是自然的而非生病,也相信同志如同異性戀,在18歲可以想清楚,表達自由意願即可成立關係。表決結果,98人出席,以78票贊成通過政院版,蔣萬安、許毓仁等人也投下贊成

第四條確定可「結婚」

在行政院版微調版第四條,原本的「向戶政機關為登記」,改成「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說,有兩個重要法律基礎,一個是2年前等同憲法效力的大法官釋憲內容,第二個是去年台灣人民用公投決定要用專法的立法模式,立法院責無旁貸,要擔負立法責任,我們要訂出行政機關能合法執行的法案,法案也要經得起憲法檢驗。他指出,目前戶政相關規定,結婚相關法律字眼必須是正面表述,因此認同行政院版微調版的第四條內容

國民黨立委沈智慧則說,這是挺同反同的癥結條文,我還是支持要用「同性結合」關係,不支持行政院版微調版的條文。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認為,此條文應該有更多對話。

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則說,關於這一條如果不是「結婚登記」會造成很多問題,希望大家回來「就婚姻論婚姻」,他希望國民黨立委可以重新思考,也問看看年輕的助理,問看看是要「繼續唸你寫給我的稿子」,還是讓相愛的人有成家的權利。

攝影:王良博立委林昶佐。(攝影:王良博)

發言完畢後進行表決,在民進黨人數優勢下,確定同婚法案將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來立法。值得注意的是,國民黨立委許毓仁、蔣萬安、柯志恩也投下同意票,等同支持以「結婚」形式立法。

非關鍵條文皆快速通過

隨後表決的條文皆以政院版微調版快速通過,第五條為禁止近親結婚;第六條為禁止與監護人結婚;第七條為禁止重婚。第八條是同志結婚仍應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登記,且不能違反近親結婚等方式,才具有效力。第九條則為同志結婚應符合最低年齡18歲的限制,或是應要有法定代理人或是監護人同意,否則可以撤銷婚姻關係。

第十條為關係撤銷的條款,條文寫明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同樣在民進黨人數優勢下順利通過;第十一條為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義務,但如果有正當理由沒辦法同居,就不再此限。此條文順利通過;第十二條為雙方當事人的住所,由雙方協議。此條文順利通過。

第十三條為雙方當事人互為日常事務代理人。此條文順利通過;第十四條為雙方生活費用、債務相關條款,援引《民法》相關規定。此條文順利通過;第十五條為雙方財產制度相關規定,條文明定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規定。此條文順利通過。

攝影:王良博民進黨黨團在院會中舉著「贊成」的手舉牌。(攝影:王良博)

第十六條為雙方當事人可以合意終止關係,也就是雙方的離婚條款,該條文為參酌《民法》中的規定。此條文順利通過;第十七條是規定,在重婚、外遇等情形下,雙方當事人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終止關係。此條文順利通過;第十八條是關於,若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經法院調解或和解而終止,法院要通知戶政機關。此條文順利通過;第十九條是關於雙方當事人離婚之後,子女的親權、贍養費等規定,此條文順利通過。

收養子女條文引發討論

第二十條是收養相關規定,條文明訂可以繼親收養,也就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說,此條文應該思考婚姻關係會對子女的影響,傳統婚姻中誕生的子女,自然享有父母對他的照顧,但此條文中的規定只有繼親收養,這忽略了子女需要有父母兩方的照顧跟保護,因為如果雙方當事人其中一方,沒有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就會讓小孩受到的照顧減少,相關問題未來還需要多加努力。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雖然同婚尚未合法化,但已經有數百對同志伴侶已經有小孩,這些孩子需要法律給他們一個親子關係的保護,因此規定可以繼親收養。不過,《民法》早已規定單身也可以收養孩子,所以早有同志是用單身的方式收養孩子,這樣就沒辦法讓其伴侶收養該名子女,未來還需努力。

攝影:蕭宇軒尤美女發言。(攝影:蕭宇軒)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表態支持此條文,他說《民法》中對於收養子女的規定,是以子女的利益為考量,因此如果有人不適合收養子女,法院就不會讓他收養,且此條文的規定能夠讓家庭更加完整。

政院版微調版第二十條經過表決後,順利通過。不過,挺同立場的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則棄權,事後他表示,是因為認為不應該把收養限縮在親身子女。

下午順利完成三讀

第二十一條是配偶相關規定,條文寫明準用《民法》關於配偶的規定,此條文順利通過;第二十二條是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義務,此條文順利通過;第二十三條是關於繼承的規定,條文規定比照《民法》繼承的規定,此條文順利通過;第二十四條明訂,《民法》總則編及債編中對於配偶、夫妻、結婚等規定,準用於此法案中。此條文順利通過。

第二十五條是規定,家事相關案件,可以適用《家事事件法》的規定。此條文順利通過;第二十六條寫明,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會因為法案施行而受到影響。此條文順利通過;第二十六條是關於法案的施行日期,訂在24日,同樣順利通過。

行政院版微調版二讀完成後,隨即進行三讀,約於下午3點20分左右完成三讀。

攝影:王良博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槌,宣布法案三讀通過。(攝影:王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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