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issue】同婚释宪案》大法官认定《民法》违宪 祈家威:心情雀跃万分

  • 【记者/王良博 摄影/张炜堃 责任编辑/甘岱民】

大法官今年3月审理由台北市政府、同运先驱祈家威所声请的同婚释宪案,昨(24日)下午4点公布释宪结果,大法官认定现行《民法》禁止同性婚姻违宪。

挺同民众用手机加上彩虹卡点亮台湾青岛东路上的挺同民众用手机加上彩虹卡点亮台湾。

大法官:现行《民法》违宪,需2年内处理

台北市政府、祈家威认为《民法》亲属篇中“使同性别二人间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有违宪疑义,因而声请解释。大法官在今年3月召开宪法法庭并进行言词辩论,当时祈家威强调同性婚姻是宪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不应加以限缩;《民法》主管机关法务部则认为,从现行《民法》难以得出容许同婚的结论。

昨(24日)下午公布的释宪结果,大法官做出司法院释字第 748 号解释,现行《民法》与宪法第 22 条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以及第 7 条保障人民平等权有违,至于应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则属立法之范围,要求有关机关在本解释文公布的2年内,完成相关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若逾期未完成法律的修正或制定,相同性别的两人仍可直接至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祈家威:心情雀跃万分 挺同团体呼吁尽速完成修法

祈家威及其律师团在释宪结果出炉后召开记者会,祈家威表示,他的心情雀跃万分,由于有许多团体的努力,才能够有今天的结果,也“谢谢上帝站在我们这边”,心情没有特别激动,因为“30年已经麻木了”,但至少已经是迟来的正义。他也认为自己“胜不骄、败不馁”,将会保持平常心,不会特别和伴侣庆祝释宪结果。对于反同人士,祈家威强调,应该要原谅并持续沟通,反同人士所谓同婚会造成社会动荡,是杞人忧天的说法,“为什么不想因为婚姻平权的落实而使社会更民主更平等自由更进步”。

祈家威挥舞彩虹旗祈家威在台上挥舞著彩虹旗。

祈家威的委任律师、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理事长许秀雯则对大法官的解释表达肯定,更盛赞“大法官的勇敢是平权运动的助力”。另对于修改民法或是另立专法的选项,他认为,专法等于是没有符合大法官的意旨,因为大法官已经明确表示必须平等保障同志的结婚自由,专法不是平等的待遇。他也强调,民法专章的方式其实是刻意的隔离,既然要让同志可以平起平坐,就不需要刻意的隔离。

总统、立委这么说

长期在立法院内推动婚姻平权的立法委员尤美女、许毓仁在释宪结果出炉后均表示肯定大法官的解释。尤美女认为,婚姻平权在台湾已经往前了一步,剩下的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在2年内让婚姻平权法律通过,相信彩虹已经在前方。许毓仁则说,在释宪后另一场战争才刚开始,有形的障碍可以透过法律解决,无形的障碍必须用沟通慢慢解决。

许毓仁与尤美女立委到立院活动现场声援立委尤美女、许毓仁声援挺同民众。

民进党立委蔡易余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大法官只说出状况,没有提出解决方法,将对修法或另立专法的争议没有任何助益,根本是在制造问题。民进党立院党团总召柯建铭发出声明强调,尊重释宪结果,但6月开始的临时会已经排定年金改革等议题,来不及处理婚姻平权问题。他也表示,重大法案不可能没有行政院版本,行政院应尽速提出法案。

总统蔡英文则在脸书发文,说明行政部门会依释宪结果尽速提出具体的法律方案,送交立法院,“务必要如期完成三读”,并呼吁呼吁社会,以理解、包容、尊重的态度,面对跟自己意见不同的人。不过立委段宜康认为,总统的声明无视现在已经在立法院院会的民法修正案,质疑“比赛已经打到第九局,现在又要从第一局重新开始吗?”。

下一代幸福联盟:无法接受,将投入公投行动

至于反同团体的回应,下一代幸福联盟认为,同婚草案在立法院已经进入讨论阶段,大法官不应干扰立法空间,并强调“同婚释宪从头到尾都是一出政治闹剧”。下一代幸福联盟家长代表曾献莹则说,未来将持续请求监察院调查大法官失职,并鼓励民众投入罢免悖离民意立委的行动,也再次强调“婚姻家庭 全民决定”持续发起公投行动。

护家盟也发出声明,同样认为大法官释宪是“闹剧”,早已默认立场、写好剧本,更是“罔顾子孙万代的纲常伦理”,并做出“无中生有,荒腔走板,悖离天道”的结论。

大法官在解释理由当中提出多个论点,重点整理如下:

1.过去司法院对“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相关解释,皆是在异性婚姻脉络下所解释,司法院过去未就相同性别二人能否结婚作出解释

2.现行法律确实无法让相同性别者在法律上具有婚姻关系

3.结婚自由包含“是否结婚”及“与何人结婚”,攸关人格健全发展与人性尊严之维护,是重要的基本权,应受宪法第 22 条保障

4.就各种生理与心理因素而言,同性性倾向者与异性性倾向者间并无二致,均应受宪法第 22 条婚姻自由保障

5.现行《民法》与宪法第 22 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有违

6.国内外重要医学组织均已认为同性性倾向并非疾病。在我国,同性性倾向者过去因未能见容于社会传统及习俗,致长期受禁锢于暗柜内,受有各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排斥或歧视

7.《民法》未规定异性二人结婚须以具有生育能力为要件,因此繁衍后代不是婚姻的条件,不能以不能繁衍后代为由,阻止相同性别二人结婚

8.如果相同性别二人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并不会影响现行异性婚姻制度的伦理秩序

9.有关机关应在本解释公布日起 2 年内,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于以何种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于民法亲属编另立专章、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属立法形成范围

另外,有2位大法官各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及“不同意见书”。大法官黄虹霞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他同意同性别者有结婚的权利,但不同意解释文中所谓“相同性别二人间之永久结合关系涉及婚姻自由”、“同性别两人的婚姻与异性别两人的婚姻没有差异”及“不能以是否能自然生育子女作为对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为差别待遇的依据”,并强调“男女有别!很八股吗?”,二父或二母与父母双全有没有差别,仍需进一步研究。

提出“不同意见书”的大法官吴陈镮则认为,台北市政府的声请不合规定,司法院受理声请,有违权力分立原则,使司法院沦为行政机关的法律咨询机构。此外,他也提出婚姻意涵的变更应透过民主程序、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权等论点,表达与解释文不同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