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靖洋 (前洛杉矶世界日报采访主任/副总编辑)
2015年夏天,我接到陪审员征召通知, 命令我到离家不远处的法院待命候传出庭,虽然百般不愿意, 但还是终究还是得去。
我参与过本案刑案部分的最前面小一段,当时我在庭上, 还与检察官发生言语冲突,所以印象深刻。但我真正感慨的是, 美国司法制度中,检察官与律师在庭上发言的可信度大大有问题。
我参与过多次陪审员出庭待命候选,最长的是九天, 远赴比佛利山法院,最后还没有被中选。 唯一全程参与审判裁决的历时四天。2015年这次好像是三天, 我是最后一个被踢出来的陪审员候选人。
检辩双方在决定12位正选陪审员、2位备选陪审员之前, 必须从上百位人选中,选出他们认为对己方最有利的人选, 排除有利益冲突、先入为主偏颇立场、 本身或亲朋好友曾是犯罪受害人或曾被刑定罪, 或单纯看某人不顺眼等等,但检辩任何一方认可的人选, 可被对方无条件剔除,法官也有权更换。 所以组成一个14人陪审团很不容易,需要三至五天,甚至更长, 都很常见。
那天我是最后一批被叫进法庭内,接受检辩双方质询的候选人, 除了回答一份制式问卷之外,双方律师还会逐一质询候选人。
由于时间有点久,细节不记得,检察官问我的问题大约是, 如果在速限65哩的路段,驾驶人开到66哩, 应不应该被开罚单之类的问题。
但在洛杉矶开车的人都知道,没有人会在65哩的路段开65哩, 这种问题拿到刑事庭上来作比喻,非常之愚蠢。我一听, 火气就上来了。
检察官的原始动机,我能理解,很可能是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 只要符合罪成的定义就该被定罪,那怕只是违法之处不甚严重亦同。 但性侵这种大事,怎能用超速一哩这种情况来类比!
检察官提出问题后,还絮絮叨叨的讲了一大篇道理, 最后再补上一句:“我并不是在压迫你!”(I am not pressing You !)
本人的脾气向来很火爆,在他说完最后一句后, 还没等法官示意我可以回答,我立马很不高兴的回怼检察官:“ 你这就是在压迫我!”(You are pressing me ! )然后也讲了一篇我不同意他的看法。 好像很少见我这么凶的陪审员,而且我是当天唯一唱反调的陪审员。
检辩双方都没有再对我发问,但也没有主动把我踢出去。 然而我是最后一批候选人的最后一个,在我之前, 双方恰巧补满了14个陪审员的名额,我就成了“编余人员”。 法官当庭宣布我被解除召集,可以回家了。
当天我离开法庭后,审判程序立刻展开,检辩双方开始开场陈词, 想当然尔,检方一定会说,被告如何如何有罪,辩方则会强调, 在没有足够证据之下, 被告是无辜清白云云。
我因为参与过一小段,所以也盯着新闻发展。没想到全案审了几天, 突然教练被告与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以180天刑期成交, 全案停审,前面大费周章的选择陪审员、传召证人、 检辩双方陈词等等,全部白忙一场。
美国有大约八成以上 (具体数字要再查)刑事案件是以认罪协议方式结案, 也有不少案件是审到一半达成协调,所以也不算太奇怪。
但吊诡的是,那些开审之后才达成认罪协议的案子, 检辩双方都会力陈被告是如何的有罪或无辜,而一旦达成协议, 律师们前面那些在法庭上说的话,就变成了十足的谎言, 或者至少是“打了折扣”的事实,非常讽刺。
以该案而言,如果该田径教练如果是清白的, 为何律师要在庭上宣称当事人是无辜之后,又同意认罪? 这种自打嘴巴的事,每天都在法庭上演。
虽然很多认罪减刑的案件,有法律实务面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量, 但我始终认为,法律在很多情况下只是选择性的正义: 被宣告无罪的人,并不等于完全清白,反之亦然。(Not guilty is not necessarily totally innocent, and vice ver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