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专题】同婚周年2》同志家庭收养困难重重 同运团体:应回归《民法》

【记者/林怡昕、许若茵、王良博 摄影/谢旻芯、李奇轩、王颖皓、许若茵 首图/萧宇轩】

同性婚姻法制化上路一周年,有幸福美满的爱情故事,也有跨国同志伴侣无法结婚的窘境,更有同志伴侣无法收养子女的难题。《新闻人》针对跨国同婚、同志伴侣收养子女的议题,以及女同志的婚姻故事,与台湾同婚现状的数据图表,推出一系列报导。

同性婚姻专法《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下称《释字748号》)上路一周年,保障同婚时,却因法案未臻完善,导致同志伴侣婚后无法共同收养无血缘子女,就连继亲收养也困难重重。

同性伴侣共同收养无解

《释字748号》第20条针对同性伴侣婚后收养子女做出限制“关系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收养他方之亲生子女时,准用《民法》关于收养之规定。”换言之,同志伴侣婚后可以继亲收养,也就是收养另一方的亲生子女。不过,此规定也等同剥夺同志伴侣婚后,共同收养“无血缘”子女的权利。

此外,同志伴侣在现行体制中,无法进行共同收养,但法规可让单身者,以单身收养的方式与养子女建立亲子关系,因此单身同志仍可收养子女。

谢旻芯-02(摄影:谢旻芯)

然而,倘若完成单身收养后,再与同性伴侣结婚,因同婚专法仅允许同性配偶收养对方的亲生子女,因此就会出现养子女仅与其中一人有亲子关系,另一方即便有扶养事实,法律上仍是陌生人。

政治角力、社会氛围造就不完整同婚专法

“涉及子女的部分,一直都是法案的深水区”,针对同志伴侣共同收养子女未能合法的原因,长期协助同志解决收养问题的台湾同志家庭促进会(下称同家会)秘书长黎璿萍表示,同婚专法立法过程存在政治角力,加上2018年公投民意下,同婚专法的讨论偏向保障配偶、伴侣之间的方向,攸关子女的权益,包括共同收养、人工生殖等,最终在同婚专法中未被关注。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下称伴侣盟)活动企划专员李世明则认为,在过往跟行政部门游说共同收养的过程中,政府偏向认定大法官第748号解释(下称释字748解释)仅谈及婚姻,未提到收养问题。

此外,李世明也说,2018年底公投结果显示,当时社会对同志的友善程度不高,专法如触及家族、子女关系,恐让反同方无法接受,因此在多方折衷下,专法虽保障同志婚姻的权益,却也造成收养子女的缺口。

1李奇轩(摄影:李奇轩)

李世明强调,大法官在释字748解释理由书提及,“以性倾向为差别待遇,应采取较严格之审查标准”,若以此标准检验同志在收养上的权利,异性婚姻可共同收养,同姓婚姻却受到限制,显然是性倾向的差别待遇,同志应与异性家庭享有一样的权利。

单身收养却与另一半成为陌生人

同志伴侣在现行收养体制中,虽无法进行共同收养,但同志是允许以单身的身分,透过单身收养的方式与养子女建立亲子关系,若完成单身收养后,再与同性伴侣登记结婚,因同婚专法仅允许同性配偶收养其“亲生”子女,虽伴侣具有共同抚养的事实,在法律上却与孩子是陌生人。

此外,黎璿萍也提到,需要被收养的小孩,大多来自不完整的家庭,例如未婚怀孕、犯罪者之子女等,因此在出养时,出养方通常会希望可由双亲家庭收养,间接导致同志在单身收养上,不易媒合。

黎璿萍指出,为了改善此问题,全台最大收出养单位儿童福利盟(下称儿盟)在出养期待表中,会放入“同志”的选项,并与出养方沟通,由同志单身收养的话,实际上同志收养人也有交往多年的同志伴侣,仍可提供“双亲”的照顾,借此增加出养方接受同志单身收养的意愿。

王颖皓 为爱返家🌈_181118_0005(摄影:王颖皓)

继亲收养过程应看见同志家庭样貌

另外,黎璿萍提及,因同志伴侣只能收养自己“亲生”子女,因此有同志伴侣远赴海外进行人工生殖,回国后伴侣再以继亲收养方式,收养这名子女。然而,继亲收养需经过社工评估及法院判决才可成立,在此过程中,因为司法事务官无法理解同志家庭的型态,造成司法事务官质疑小孩是否为同志亲生子女。

不过,事实上《民法》对于“亲生子女”的定义,是以女性生产者为准,倘若要求远赴海外人工生殖的同志,证明子女是否为亲生,黎璿萍认为,恐怕有挑战《民法》分娩者为母的概念。

黎璿萍强调,异性家庭中继亲收养涉及两段婚姻关系,具“重组”的性质,然而,同志伴侣到国外进行人工生殖所生的子女,是长期计画而来的,异性婚姻与同性婚姻的继亲收养,若以相同指标评估,会造成司法、社工实务界难以应对,导致在社工评估收养关系的过程中,可能对同志伴侣造成影响。

李世明也认为,继亲收养流程中,必须看到同志家庭样貌存在,才不会拿异性家庭的收养标准检视不同型态的家庭。

摄影:许若茵(摄影:许若茵)

回归《民法》可望成为完善解方

对于同志伴侣收养子女的种种困难的解方,黎璿萍认为,同婚专法通过后,社会中渐渐看到同志家庭的存在,实际上与其他家庭型态无太大差异,社会冲突也有所降低,因此如果社会局势变得比较平和,立法部门会愿意讨论进一步修法改善。

“当专法跟《民法》有落差的时候,且修法无法解决时,回归《民法》或许是解套。”黎璿萍亦认为,不管是共同收养、跨国同婚等同婚专法未尽之处,难以单纯用行政命令处理,最终还是得回到修法的层次,将同婚法制化回归《民法》为解方之一。

“跨国同婚、收养的条件如果一切回归《民法》,且异性恋、同性恋权益都是平等适用,当然会没有问题。”李世明也认同,同婚法制化回归《民法》后,若有完善配套措施,且将性倾向的平等置于核心,也许也可为收养问题找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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