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issue】引用還是盜用?《聯合晚報》與《大學報》高度雷同惹議

【記者/呂國盛 照片/擷取自網路、 翻攝報紙】


媒體間的引用爭議時有耳聞,聯合報系旗下《聯合晚報》9日被控訴未經同意引用國立政治大學學生報《大學報》的新聞報導,原作者姜喆懷在臉書上po文表示抗議,表示《聯合晚報》幾乎直接擷取他的原文且未載名出處。姜喆懷指出《聯合晚報》的報導〈定向越野達人 自助遊遍世界〉,內容多處與他去年在《大學報》上的用字雷同,經多次抗議要求道歉,但《聯晚》僅以小啟說明該篇文章引用未註明出處,姜認為避重就輕,相當不滿。事件流傳一陣子,《聯晚》才撤下網路上的新聞。

(左圖擷取自政大《大學報》網站、右圖翻攝《聯合晚報》104年9月23日A11版)

舊聞新報 相似度有多高?

細看《聯合晚報》今年9月23日的A11版,記者陳佩琦所寫的〈定向越野達人 自助遊遍世界〉一文,與去年(103年)05月23日登在政大《大學報》網站,由政大學生姜喆懷所寫的報導〈克服多變地形 劉承勛定向越野封王〉,兩篇新聞的確多有相同之處。

《聯合晚報》記者陳佩琦開頭在未標明出處的情況下,用引號把姜喆懷的所寫的報導第一段全部引用:「『信號發出,選手利用指南針及地圖辨別標的,以最快速度在校園穿梭。……中正大學劉承勛以22分7秒的成績大幅領先其他參賽者,……帶領中正四連霸』」 字字不差。

姜喆懷報導的最後一段為:「劉承勛也為推廣定向越野,與國中小相關社團接洽舉行營隊,讓大家認識定向越野。未來除保持選手身分,他也想轉型成定向越野專長教練,將此項運動發揚光大。」而《聯合晚報》記者陳珮琦的報導與姜的內容也頗為相似:「現在,為推廣定向越野,劉承勛成立工作團隊與國中、小學相關社團接洽舉行營隊,讓大家認識定向越野,除保持選手身分,他也轉型教練,要把定向越野運動發揚光大。」」

姜在臉書上敘述,他發現的隔天(7日)便致電《聯合晚報》,要求報社刊登頭版道歉並撤下文章,《聯合晚報》的曾副採訪主任對此感到震驚,也表示會盡量替他爭取。

10月8日,《聯晚》在A10版刊登「小啟」:「本報9月23日A11版跑跑周記『定向越野達人 自助遊遍世界』一文,部分內容引用政大大學報的報導,未註明出處,謹此向原作者姜喆懷、大學報及讀者致歉。」根據姜在臉書上的描述,《聯合晚報》的曾副採訪主任及法務認為這篇文章都是記者所寫,只是「引用」了一些他的文字。

(圖片翻攝自《聯合晚報》104年10月8日A10版)

姜認為,《聯晚》該篇報導當中數個段落是「直接擷取」他的文字增修使用,而非只是「引用」而已。他再度寄信、致電《聯晚》表達不滿,卻只得到《聯晚》冷處理:「晚報相關主管已知悉此事,也依程序誠意處理,非常謝謝你的指教。」

姜同學回函中提到,《聯晚》的記者不是單純引用未加出處,而是直接擷取報導內受訪者言談,甚至將中正大學陳俊民教練談話誤植為劉承勛選手所表述。姜表示不希望文字被如此引用卻未得到妥善交代。

本報記者聯絡當事人,姜同學表示希望再與報社溝通,並等待《聯晚》給予回應,目前政大方面也還未有進一步的探究跟表示。至記者截稿時止,《聯晚》已經將該篇報導從網站上撤下,目前已經無法閱讀。

《聯晚》翻拍《蘋果》被告

除了涉及學生報導未註明出處和徵得原作者同意,《聯晚》不是第一次惹議。《蘋果日報》六年前獨家拍到立委吳育昇和熟女孫仲瑜幽會照片,《聯晚》直接翻拍並放在頭版及三版,《蘋果》一狀告上法院,但二審法官以沒有開閃光燈、不具原創性為由,判《蘋果》敗訴。


《小世界》與《中時晚報》的舊時記憶

根據《台灣立報》在2000年5月10日的報導,世新大學新聞系實習報《小世界》記者梁任瑋的專題報導《青年選票,總統參選人兵家必爭之地》與之後才刊出的《中時晚報》二版由記者韓國棟掛名的《阿扁校園組同學會,被控違法》竟有約八成「一模一樣」。

《台灣立報》訪問時任世新大學學務長的吳永乾,他認為並不違法。「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所謂著作,僅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他說,『梁』文明顯屬於新聞報導,不具著作權,任何人皆可引用;只不過韓姓記者的確違反了新聞專業規範、剽竊別人的作品,吳永乾藉此呼籲大報記者:『要勤勞一點! 』」(引用自《台灣立報》2000年5月10日八、九版)

小百科: 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新聞報導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許多人直覺就會把「新聞報導」與「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連結起來,產生只要是新聞,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概念。然而,實際上法條還有其他二個限制條件,包括:限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且限於以「語文著作」的方式呈現的新聞報導。因此,如果是只就重要新聞的「人」、「事」、「時」、「地」、「物」等事實元素加以報導、說明,並不另作評論,即符合前述第9條規定,屬於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不得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但若是社論、評論性報導或副刊上所發表的生活、消費新聞,就屬於語文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至於所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一般通常是指限於乾躁無味(arid)、沒有個性(impersonal)的新聞文字。例如:報紙報導旅美球星王建民代表洋基隊先發出賽,主投幾局、面對幾人次、投幾顆球、幾顆好球、幾顆壞球、被打幾支安打、幾次三振、幾次四壞球等,就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任何人無須得到任何授權即可任意利用。但是,若是體育新聞的記者對於某一場球賽球員表現的評論,例如:王建民這一場表現的如何、控球如何、面對打者的態度如何等,則非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由於多數記者在撰文時,多半夾議(自己的見解)夾敘(事實描述),以增加新聞報導的可看性。因此,可以說國內多數的新聞報導都受著作權法保護。千萬不要認為只要是報紙新聞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均可任意張貼於網站或大量轉寄予朋友,還是有可能會侵害著作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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