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專題】精神疾病遭汙名 學界盼落實分級戒護助回歸社會

【記者/王君盈、林芸寬、蔡銍湣 圖片來源/Pixabay】

近年精神病患者隨機傷人事件頻傳,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嘉義鐵路殺警案嫌犯無罪後,引發各界嘩然,同時加深民眾對於殺人犯與精神疾病患者的負面連結,進而產生排斥、恐懼情緒,甚至出現歧視的眼光和言語,讓精神疾病患者遭到污名化。患者犯案後的司法判決、法律條文一直備受爭議,結果是否有失公允,已然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敏感議題。

「殺人判無罪?」 鐵路警察案判決惹議 

2019年7月3日,鐵路警察李承翰在自強號列車上處理鄭姓男子無票乘車案件,遭到鄭姓男子持刀刺傷,李承翰最終因失血過多,不幸殉職。2020年4月30日,嘉義地方法院合議庭根據鄭嫌的精神鑑定報告,認定鄭嫌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期,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僅處分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此判決一出,掀起社會對於「殺人判決無罪」和「監護處分效力」的疑慮,更對精神鑑定的認定程序提出質疑,認為司法僅憑片面之詞就採信鑑定報告,讓嫌犯得以免除刑責,社群媒體上也出現許多辱罵精神鑑定醫師的言論。

監護處分為達治療目的 終身監禁恐侵權

監護處分是《刑法》上的保安處分之一,是我國對精神障礙犯罪者的司法處遇方式,若受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被判處無罪,或因為辨識行為能力不足而得以減刑者,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的風險時,須進入精神醫療機構等適當場所,進行強制性的監護治療。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王玉全對此表示,無辨識行為能力人免責是基本的《刑法》原則,而《刑法》是用來矯正犯罪,無辨識行為能力人應透過醫療機構治療,不屬犯罪矯正範疇,因此《刑法》第19條內容並無爭議,法官按照法條及精神鑑定所做出的判決也沒有問題。對於精神鑑定受到的質疑,他認為,精神鑑定會引起爭議的根本問題,在於相關規範不夠完整,醫師只是根據專業對嫌犯進行診斷,精神鑑定報告採用與否的決定權仍在法官,更直言「社會若不夠尊重專業,誰負責鑑定都會引起質疑。」

取自pixabay王玉全認為,精神鑑定爭議在於規範不完整。(圖片來源:Pixabay)

根據《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最長為五年,期滿即結束監護返回社會,但隨著精神患者隨機傷人事件在社會留下的恐懼印象,許多民眾認為應將監護處分修法為「終身監禁」。但王玉全強調,雖監護處分主要目的是治療,但仍剝奪了行為人的自由,若採取終身監禁或者治療到痊癒才可結束監護,恐有牴觸《憲法》人身自由的疑慮,不宜往此方向修法。

醫:應設司法精神病院,落實分級

相較美、日、英、德等國家早已設置司法精神病院,將精神疾病犯罪者分流治療,台灣現行仍無專門治療精神疾病犯罪者的機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院長周煌智表示,受限於監護處分編列的經費不足,台灣目前並無特別設置專門管理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司法病房,加上部分監護處分個案較缺乏病識感而沒有就醫,導致缺少醫療紀錄,因此落實監護處分的分級制度尤為重要。

周煌智比喻,像藥癮者毒癮發作時需馬上送醫,治療其戒斷症狀,若案發當下察覺個案有幻覺、妄想、胡言亂語等急性精神病症狀,應立即送至精神科加護病房或急性病房診治;然而許多個案,僅在羈押期間送至精神病療養專區(也稱病監),透過病監醫護人員協助,接受治療、服用精神藥物,而非立即送醫,導致裁定監護處分時,個案的精神疾病症狀已較案發當下穩定。他表示,若能根據案發時患者的症狀程度進行有效分級,醫護人員才可更加準確掌握病情,並透過藥物與心理治療幫助個案。

除了落實分級制度外,周煌智強調,當前急需改善監護處分治療與戒護人力的缺乏。根據《蘋果新聞網》報導,在台中監獄精神病療養專區中,一位護理師需關照7、80位患者,舉凡1天4次的給藥、監督用藥、紀錄個案狀況都是護理師的職責,這些例行公事都是讓個案穩定病情的重要因素,倘若醫護人員的工作量超出負荷,將連帶影響收容人的治療成效。

評估個案多方考量 通報系統達成監督

周煌智指出,監護處分期間,醫師會對個案進行例行醫療評估,「大部分監護處分對個案的病情都會改善。」他表示,一般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療成效能達到6成以上都屬於狀態良好,但民眾卻希望受監護處分者達到近乎百分之百的痊癒率,才能終止監護處分。他認為,要達到這個標準需要使用更高劑量的用藥,此舉恐會引發靜坐不能、類巴金森氏症、遲發性運動障礙等副作用,忽略提高痊癒率背後對個案所造成的傷害,即使能進一步改善個案精神疾病症狀,卻也為個案帶來更多身體的不適。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院長周煌智(周煌智提供)周煌智表示,目前無特別設置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司法病房。(照片:周煌智提供)

同時,周煌智表示,評估個案能否終止監護處分,不只要看個案的痊癒率,症狀穩定度、現行的治療條件(如社區復健、職能治療等),以及個案自身是否能主動或透過家屬的照護、持續進行藥物與社區治療,都是考量的因素,更重要的是,社會上需要建立完善的通報、支持系統,以達到監督的效果。

李茂生:精神疾病汙名化 協助回歸社會才是根本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茂生直言,精神疾病現在已經被汙名化,台灣民眾普遍將精神疾病患者當成異類看待。因為不夠了解他們,所以懷有恐懼與嫌惡之情,每當出現精神病患犯罪案件,就會引發社會排斥情緒,希望透過司法手段一次性解決所有問題,將他們驅逐到社會邊緣,終身監禁或任其自生自滅,缺乏協助病患重回社會的意識。

日前民進黨團立委召開記者會,訴求將監護處分5年上限延長至14年,以改善司法監護制度,李茂生對此持相反意見。他認為,監護處分時間不可過長,長期隔離、控制病情純屬消極作為,對康復並無太大幫助,一旦監護期滿,病情復發的機會還是很高。此外,延長監禁期間會讓個案與外界脫節,對生理或心理都是莫大的負擔,也提升個案回歸社會的難度。

李茂生說明,精神疾病分為急性、亞急性、慢性、復原期等種類。如先前犯下鐵路殺警案的鄭嫌,就屬於少數急性案件,應透過短期、高強度的醫療監護有效控制病情,使其恢復到亞急性、慢性等較穩定階段,再輔以社區監控和專人照護,追蹤病患狀況,讓個案擁有病識感且維持一定的社交生活,日後協助監護處分個案回歸社會,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取自Pixabay2李茂生認為,將精神衛生納入安全網能在發病時強制其住院。(圖片來源:Pixabay)

「他們不是自願生病的」 精神衛生應納入社會安全網

為穩定監護處分個案病況、幫助他們回歸社會,李茂生指出,除了透過現行的監護處分制度以外,還須落實症狀分級制度,輔以專人照護,也可將精神衛生納入社會安全網中,強化體系。

社會安全網目的在於集結社會力量,建立社區和家庭為基礎的防護體系,李茂生認為,若將精神衛生納入安全網體系中,能在精神疾病患者發病時強制其住院治療。而當精神疾病患者在監護處分期滿,回歸社會時,政府也能透過社會安全網,持續對個案進行後續追縱、了解個案病況,達到有效治療的效果。

然而,李茂生坦言,監護處分個案常因外界的漠視,得不到良好的照護,陷入惡性循環。如同台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人權律師試圖找出精神疾病患者的犯罪動機,卻飽受民怨,認為罪犯無權得到社會的幫助與諒解。

「他們不是自願生病的」對於監護處分個案,李茂生期盼外界能多一些同理、換位思考,放下成見來幫助這群需要被照顧的人,在監護處分個案發病時,根據症狀落實分級戒護制度,派遣專人照護,並結合社會安全網的力量,持續追蹤個案狀況,讓個案在完善的社會照護機制下逐漸穩定,獲得重歸社會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