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專題】通姦罪刑度違比例原則 法官聲請釋憲推除罪

【記者/蔡佩珈、蔡欣羽 攝影/蔡佩珈 首圖/Pixabay】

憲法法庭於2020年3月31日,針對15名法官因審理案件時,認為《刑法》第239條(以下簡稱通姦罪)有違憲疑慮而聲請釋憲,進行通姦除罪化言詞辯論。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指出,通姦罪能否達成立法目的,以及使用手段是否為最小侵害手段,是該罪違憲與否的最大爭議。

限制性自主「確保婚姻圓滿」

根據通姦罪規定,通姦的定義為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並將性交行為限縮在異性生殖器官的接合,因此提告者需舉證雙方具有生殖器官接合行為,造成通姦罪難以成立。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只要提告者的說服力高於被告者,就能夠獲得金錢賠償,林孟皇指出,舉證並不限於生殖器官接合,與婚外第三者的往來信件、對話紀錄等皆可以成為證據。

但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認為,《民法》無法完全保障受害者的權益,仍有可鑽法律漏洞的空間,例如可透過脫產規避賠償,因此在《民法》配套措施不完全的狀況下,透過《刑法》嚇阻婚外性行為、維護婚姻中的信任較為恰當。

為了確保婚姻制度的存續與圓滿,立法者設立通姦罪處罰婚外性行為,但性自主決定權(以下簡稱性自主權)卻因此被限制。林孟皇解釋,性自主權是人們與何人、何時、何地,發生性行為的自主決定權;而通姦罪藉由處罰,約束夫妻雙方忠誠義務的同時,也限制了人民的性自主權。

性器接合具私密性 林孟皇:蒐證恐涉刑法

林孟皇直言,過去十幾年來,他不曾認為通姦罪有違憲可能,但前職棒球星王傳家婚外情一案,成為他重新思考通姦罪目的正當性的契機。王傳家妻子為取得通姦證據,與徵信業者一同闖入住宅,拍攝丈夫與第三者的全裸影像,卻因擅闖民宅反被起訴。

即便通姦罪並未明確要求提告者必須蒐證,但在《刑法》無罪推定原則下,提告者必須蒐集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通姦行為。林孟皇進一步說明,性器官接合行為具私密性,且通常發生在私人場所,所以提告者的蒐證行為必然會侵害隱私,甚至因此背上無故侵入住宅以及妨害秘密的罪名。

林孟皇-03(攝影蔡佩珈)林孟皇指出,通姦罪本質上限制性自主權。(攝影:蔡佩珈)

「為了制裁通姦而去侵害了隱私,我那時候才意識到這個法律是要被宣告違憲的。」林孟皇指出,通姦罪本質上限制性自主權,更在追訴過程中衍生出侵害隱私權的問題。他分析,通姦罪處份多以易科罰金為主,但妨害秘密罪涉及刑期至少三年以上,提告通姦罪反而可能對提告者造成更大的傷害。

維護婚姻靠刑法?

通姦罪藉由規範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增強人民對婚姻的尊重,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因此曾獻瑩認為,通姦罪具有嚇阻婚外性行為的功用,可藉此保障婚姻關係;但前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葉啟洲則持反對意見,認為通姦罪無助於婚姻維繫。

許多元配發現另一半外遇時,會出現一夕之間爆瘦、精神受創等反應,造成身心理巨大傷害,而婚外性行為不僅使人性尊嚴與人倫關係嚴重受損,更破壞配偶間的信任關係。曾獻瑩認為,倘若廢除通姦罪,元配的權益將無法受到保障,也認為通姦罪主要目的為設立道德底線,告訴人民婚外性行為是不對的,達到預防效果,更保障婚姻關係。

刑罰難有效 葉啟洲:婚姻倚靠雙方經營

雖然立法者希望以通姦罪維繫婚姻關係,但葉啟洲強調,「婚姻要能夠被長期維護,需要彼此間的信任與感情基礎。」從司法實務經驗來看,通姦罪無助於婚姻關係的存續,無論是蒐證上的不易,或是提告時面對的壓力,都可能使被害方承受二度傷害。

葉啟洲以兩起案例說明,洪姓及楊姓兩對夫妻皆分居多年,夫妻其中一方皆與第三者有生育,元配則以孩子作為通姦證據,提起告訴。他認為,判例中的兩對夫妻因感情不睦、各自分居多年,兩人的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而且以孩子作為通姦行為證據時,對於孩子的生命尊嚴反而造成侵害。

婚外性行為毀損契約 第三者反受害

即使通姦罪可昭告人民,婚外性行為違反社會規範與善良風俗,但不代表所有日常事務都能入罪。林孟皇指出,因《刑法》剝奪人民的生命權與人身自由,屬於最嚴厲的制裁手段,若元配可藉《民法》求償,使外遇方確實擔負毀損婚姻契約的責任,就不必動用《刑法》。

Pixabay(3).婚外性行為違反社會規範與善良風俗,但不代表所有日常事務都能入罪。(圖片來源:Pixabay)

婚姻關係在《民法》範疇中,屬於契約的一種。林孟皇表示,當人們走進婚姻時,應對彼此負起性忠誠義務,因此《民法》將履行性忠誠義務當作婚姻契約的一部份。若通姦罪廢除後,配偶仍可依《民法》第195條向外遇方請求金錢賠償。林孟皇指出,通姦罪為了婚姻和諧,將法律設計成可對外遇一方撤告,反而僅使契約外的第三者受到懲罰,而非破壞契約的外遇方。

法官盼釋憲除罪 法務部:決議不應違背民意

雖然出席言詞辯論的釋憲聲請者吳志強、張淵森以及林孟皇等人,一致認為通姦罪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視,大法官應宣布違憲,但行政院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表示,依據法務部於2013年5月所做的民調顯示,有七成民眾不支持通姦除罪化,且大法官已在2002年針對通姦罪做出釋字第554號解釋。人們基於婚姻關係共組家庭,提供彼此健康、經濟等各方面的照顧,成為社會
發展的基本單位,因此對國家而言,婚姻與家庭能使社會穩定發展。基於上述

觀念,大法官認為夫妻間性忠誠義務應被《刑法》規範,通姦罪並無違憲,但葉啟洲強調,婚姻關係建立在兩人對彼此的情感與信任,藉通姦罪限制夫妻間的性自主權,不會帶來任何正面效果。

除罪推動困難 違憲審查保障人權

隨著世代改變,台灣民眾對婚姻的功能與意義感受有所不同,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教授沈秀華解釋,過去社會中,伴侶間將經濟、雙方家庭差異等實務條件,當作發展婚姻關係的考量;現在的年輕人在感情上更注重相愛而交往,期望伴侶在性及情感上能夠專一,而此種情感關係,使雙方的佔有慾提高,相較於以往因適合而走入婚姻的交往模式,現在的社會風氣更無法接受伴侶的不忠。

雖然不同世代對於婚姻與家庭的認知不同,但家庭須在一對一關係中才得以穩定發展,是現代社會中不變的共識,縱使身處高度自由的社會,伴侶間仍重視配偶的性忠誠。沈秀華分析,通姦除罪化保護的性自主權,觸動了婚姻與家庭穩定的重要性,因此通姦除罪化才難以在台灣社會中推動。

Pixabay(2).葉啟洲認為,採取大法官釋憲才能有效推動除罪化。(圖片來源:Pixabay)

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在言詞辯論中表示,多數國家並非以司法程序修改法條,而是透過國會廢除通姦罪,因此通姦罪廢除與否不該以大法官宣告違憲來處理。然而台灣在七成民意反對的情況下,國會法條修改難以通過,因此葉啟洲認為,採取大法官釋憲才能有效推動除罪化。

「民意反對不代表有正當性!」通姦罪走入歷史

儘管社會上多數民意仍反對通姦除罪化,但不代表通姦罪就具有絕對正當性,林孟皇認為,台灣作為民主共和國家,設立權力分立制度,賦予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力,因此大法官無需遵從民意,而是作為《憲法》的守護者,讓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與剝奪,民意能夠監督政府,但不該干涉司法獨立性與其專業。而司法院大法官最終於2020年5月29 日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正式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