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專題】同婚周年2》同志家庭收養困難重重 同運團體:應回歸《民法》

【記者/林怡昕、許若茵、王良博 攝影/謝旻芯、李奇軒、王穎皓、許若茵 首圖/蕭宇軒】

同性婚姻法制化上路一周年,有幸福美滿的愛情故事,也有跨國同志伴侶無法結婚的窘境,更有同志伴侶無法收養子女的難題。《新聞人》針對跨國同婚、同志伴侶收養子女的議題,以及女同志的婚姻故事,與台灣同婚現狀的數據圖表,推出一系列報導。

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釋字748號》)上路一周年,保障同婚時,卻因法案未臻完善,導致同志伴侶婚後無法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就連繼親收養也困難重重。

同性伴侶共同收養無解

《釋字748號》第20條針對同性伴侶婚後收養子女做出限制「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換言之,同志伴侶婚後可以繼親收養,也就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不過,此規定也等同剝奪同志伴侶婚後,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的權利。

此外,同志伴侶在現行體制中,無法進行共同收養,但法規可讓單身者,以單身收養的方式與養子女建立親子關係,因此單身同志仍可收養子女。

謝旻芯-02(攝影:謝旻芯)

然而,倘若完成單身收養後,再與同性伴侶結婚,因同婚專法僅允許同性配偶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因此就會出現養子女僅與其中一人有親子關係,另一方即便有扶養事實,法律上仍是陌生人。

政治角力、社會氛圍造就不完整同婚專法

「涉及子女的部分,一直都是法案的深水區」,針對同志伴侶共同收養子女未能合法的原因,長期協助同志解決收養問題的台灣同志家庭促進會(下稱同家會)秘書長黎璿萍表示,同婚專法立法過程存在政治角力,加上2018年公投民意下,同婚專法的討論偏向保障配偶、伴侶之間的方向,攸關子女的權益,包括共同收養、人工生殖等,最終在同婚專法中未被關注。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下稱伴侶盟)活動企劃專員李世明則認為,在過往跟行政部門遊說共同收養的過程中,政府偏向認定大法官第748號解釋(下稱釋字748解釋)僅談及婚姻,未提到收養問題。

此外,李世明也說,2018年底公投結果顯示,當時社會對同志的友善程度不高,專法如觸及家族、子女關係,恐讓反同方無法接受,因此在多方折衷下,專法雖保障同志婚姻的權益,卻也造成收養子女的缺口。

1李奇軒(攝影:李奇軒)

李世明強調,大法官在釋字748解釋理由書提及,「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若以此標準檢驗同志在收養上的權利,異性婚姻可共同收養,同姓婚姻卻受到限制,顯然是性傾向的差別待遇,同志應與異性家庭享有一樣的權利。

單身收養卻與另一半成為陌生人

同志伴侶在現行收養體制中,雖無法進行共同收養,但同志是允許以單身的身分,透過單身收養的方式與養子女建立親子關係,若完成單身收養後,再與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因同婚專法僅允許同性配偶收養其「親生」子女,雖伴侶具有共同撫養的事實,在法律上卻與孩子是陌生人。

此外,黎璿萍也提到,需要被收養的小孩,大多來自不完整的家庭,例如未婚懷孕、犯罪者之子女等,因此在出養時,出養方通常會希望可由雙親家庭收養,間接導致同志在單身收養上,不易媒合。

黎璿萍指出,為了改善此問題,全台最大收出養單位兒童福利盟(下稱兒盟)在出養期待表中,會放入「同志」的選項,並與出養方溝通,由同志單身收養的話,實際上同志收養人也有交往多年的同志伴侶,仍可提供「雙親」的照顧,藉此增加出養方接受同志單身收養的意願。

王穎皓 為愛返家🌈_181118_0005(攝影:王穎皓)

繼親收養過程應看見同志家庭樣貌

另外,黎璿萍提及,因同志伴侶只能收養自己「親生」子女,因此有同志伴侶遠赴海外進行人工生殖,回國後伴侶再以繼親收養方式,收養這名子女。然而,繼親收養需經過社工評估及法院判決才可成立,在此過程中,因為司法事務官無法理解同志家庭的型態,造成司法事務官質疑小孩是否為同志親生子女。

不過,事實上《民法》對於「親生子女」的定義,是以女性生產者為準,倘若要求遠赴海外人工生殖的同志,證明子女是否為親生,黎璿萍認為,恐怕有挑戰《民法》分娩者為母的概念。

黎璿萍強調,異性家庭中繼親收養涉及兩段婚姻關係,具「重組」的性質,然而,同志伴侶到國外進行人工生殖所生的子女,是長期計畫而來的,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的繼親收養,若以相同指標評估,會造成司法、社工實務界難以應對,導致在社工評估收養關係的過程中,可能對同志伴侶造成影響。

李世明也認為,繼親收養流程中,必須看到同志家庭樣貌存在,才不會拿異性家庭的收養標準檢視不同型態的家庭。

攝影:許若茵(攝影:許若茵)

回歸《民法》可望成為完善解方

對於同志伴侶收養子女的種種困難的解方,黎璿萍認為,同婚專法通過後,社會中漸漸看到同志家庭的存在,實際上與其他家庭型態無太大差異,社會衝突也有所降低,因此如果社會局勢變得比較平和,立法部門會願意討論進一步修法改善。

「當專法跟《民法》有落差的時候,且修法無法解決時,回歸《民法》或許是解套。」黎璿萍亦認為,不管是共同收養、跨國同婚等同婚專法未盡之處,難以單純用行政命令處理,最終還是得回到修法的層次,將同婚法制化回歸《民法》為解方之一。

「跨國同婚、收養的條件如果一切回歸《民法》,且異性戀、同性戀權益都是平等適用,當然會沒有問題。」李世明也認同,同婚法制化回歸《民法》後,若有完善配套措施,且將性傾向的平等置於核心,也許也可為收養問題找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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