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issue】選舉成金錢遊戲? 范雲籲落實平等參政權

【記者/陳畇蓁 攝影/楊曉林】

民進黨立委范雲2月22日召開「錢多才能選?平等參政才能深化民主」記者會,提出廢除選舉保證金(下稱保證金)制度的訴求,他認為,選舉應該要「公共化」,財產不應成為參選門檻,才能落實台灣民主。

范雲2018年參選台北市長時,因拒絕繳納200萬保證金,遭台北市選舉委員會拒絕受理登記,他不服行政處分,因而提起訴訟,卻於今年1月21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選舉保證金並無違憲」原由,駁回其行政訴訟。

范雲表示,德國、愛爾蘭、加拿大等原有保證金制度的民主國家,多年來都已陸續宣告此項制度違憲,此外,法國與美國聯邦制的國家中,多數州也無保證金制度,而是以合理的「登記規費」或「連署」替代。

2021315_210315_4范雲認為,財產不該成為參政門檻,應廢除保證金制度。

范雲強調,《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台灣人民平等參政權利,但保證金制度並沒有達到平等參政精神,他認為,財產不應成為參政門檻,因此主張廢除保證金,改採明定合理上限的登記規費,且呼籲政府應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訂定以連署替代保證金的辦法。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張烽益提及,1980年的《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條規定,候選人於申請登記同時,應繳納保證金。他指出,保證金的高門檻導致現今的金錢政治,阻礙經濟弱勢者的政治參與。

2021315_210315_2張烽益指出,高門檻的保證金制度阻礙了經濟弱勢者對政治的參與。

此外,1983年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了參選人的最高選舉經費,並且制定罰則,但當時部分公職人員為避免受罰,因而虛報經費,考量上述情形,2007年修法時將罰則刪除。對此,張烽益呼籲,除廢除保證金外,中選會也應規範選舉的宣傳支出,並限制參選人在選舉期間的廣告購買,使選舉人能單純透過政見選出公職人員,落實平等參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