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專題】代理教師聘期一國多制 法律界定模糊應盡早修正

【記者/邵郁雯、黃詩涵、許詠晴 首圖/取自Pexels

代理教師雖為教職人員,卻長期遭受不平等對待,因法律對聘期制定模糊,導致代理教師暑期薪資受損,更衍生出各地規定不一致的亂象,恐使教師資源分配不均。教育部與地方政府該如何改善代理教師的職場環境,社會應予重視。

近年來,我國代理教師人數逐年攀升,據監察院今年7月《代理教師未獲合理聘期及相關權益保障案調查報告》顯示,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人數已從107學年度的2萬6938人逐年增加至110學年度的3萬2239人,占總教師人數17%,近2成的比例代表每5位教師就有1位是代理教師,而非正式教師。然而,大量的代理教師卻因聘期不足1年,導致頻頻出現年薪不完整使權益受損,恐影響其經濟狀況,引起社會關注。

談及招考代理教師經歷,任教於台北市立大直高中的專任教師曾婉晴回憶,當時應試學校的前兩招並無招滿,開放第三招僅有3人進入甄試。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代理教師的一招必須擁有教師證才有資格甄試,二招要修完教育學程,而三招僅需相關科系畢業即符合條件。然而,大學畢業即可的三招卻僅有寥寥數人前來甄試,他認為,應與地方政府未給代理教師完整1年聘期有一定關聯。

代教與正式職責無異 卻因聘期不足使薪資受損

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雖有相似工作量卻因聘期不完整使薪資不對等。代理教師職責依《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進行各項規範,其中,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工作時間、職責內容無異,卻因我國多縣市未給予代理教師完整聘期,使薪資權益備受影響。

兩類教師唯一差別為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導師及行政職,但「情況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可接任其職。然而,目前教師職場上「情況特殊」已成常態,曾婉晴分享,當年擔任代理教師時,每個年級共17班,其中竟有7個班由代理教師擔任導師,其高比例讓他覺得相當誇張。

暑假備課無薪可領 恐成經濟負擔

部分代理教師擁有與正式教師相似的工作內容,卻被迫面臨聘期不滿1年,以致無完整年薪的困境,多縣市代理教師聘期僅有10個月,如新北市聘期起迄日期為開學前3日起(8月27日),至隔年7月1日止,因暑假未包含於聘期內,導致近2個月無薪資可領。對此,曾婉晴表示「備課也是一種工作」,盼比照正式教師暑假給付薪資。

攝影:黃詩涵張凱翔指出,代理教師年終獎金配發相差近6000元。(攝影:黃詩涵)

僅有10個月聘期的代理教師在暑期缺少薪資,其收入與完整聘期相比,落差顯而易見。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成員張凱翔舉例,以碩士學歷畢業生估算月薪約為5萬3000元,代理教師未取得近2個月薪資共計少10萬,年終獎金配發也相差近6000元。

聘期差異造成薪資所得差距甚大,恐導致無完整聘期的代理教師面臨更重的經濟負擔。張凱翔表示,對已婚、需照養家庭的代理教師而言,年薪不完整形成生活重擔曾婉晴也提及,甚至有代理教師因經濟需求,極力爭取暑期的重修班授課名額,以賺取額外鐘點費以彌補薪資缺口。而聘期不完整除了使代理教師薪資受損,也導致聘期一國多制的亂象出現。

聘期由各主管機關制定 規範不一形成制度亂象

目前各縣市針對代理教師所訂的聘期不同,曾婉晴坦言,這將影響代理教師甄試學校的選擇。以台北市為例,雖第1年僅有11個月聘期,但採3年一聘,第二年再聘則擁有1年完整聘期,薪資也可於3年間逐年累積,待遇較北部其餘縣市完善,進而造成鄰近縣市人才流失。而全國目前除金門縣與嘉義市外,其餘地方政府皆未在第一年就給予代理教師完整聘期,因此她認為,為代理教師規劃完整且一致的聘期是當前首要之務。

教育部今年5月修正《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卻未改善各地方代理教師聘任期限差異,對此,監察院於今年7月向教育部提出糾正案,要求教育部落實修改代理教師的聘期。而代理教師聘期會出現各校不一的情況,主要因為《教師法》、《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下稱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皆規定各主管機關可訂定聘期,形成惡性循環。

攝影:邵郁雯曾婉晴說,代理教師為補薪資缺口力爭暑期授課名額。(攝影:邵郁雯

1995年,代理教師聘任事項在《教師法》中提及,代理教師聘期應由教育部負責擬定,然而根據此規定衍生訂定的《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卻未明訂代理教師聘期的條文,僅在該辦法的第18條提到「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因此地方政府便能自訂聘期。

在《教師法》和《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都未明列代理教師聘期的情況下,教育部為補充各校關於代理教師的規範,2003年又依《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訂定《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其中第3點說明「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學校應依法令規定及實際需要自行訂定。」由此可知,聘期依法可由教育部、地方政府、學校分別制定,因而埋下日後各地聘期不一的導火線。

修正《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保障代理教師權益

由於上述相關法的不同規範,導致代理教師聘期亂象橫生,監察院在糾正案文中提及,教育部授權地方政府訂定代理教師聘期有牴觸「再授權禁止原則」的疑慮。義謙法律事務所律師翁國彥認為,授權事例雖不會牴觸再授權禁止原則,但若依此原則僅能授權一次的規定,教育部授權地方政府後,地方政府便需全盤制定所有代理教師相關事宜,且各級學校無法自行補充規定。

若根據再授權禁止原則的規定製定法條,翁國彥表示,地方政府應在《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擬定完成聘期。然而,地方政府為兼顧各校需求,通常會授權各校自行訂定細節事項,因此導致各縣市聘期一國多制的情形層出不窮。

攝影:朱英鳳翁國彥指出,法規不完善使代理教師的工作權益無法受保障。(攝影:朱英鳳)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自訂規範使各地聘期無法統一,造成聘期制度混亂,而隨著代理教師人數逐年增加,法律對他們的保障卻遠遠不足。以《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為例,翁國彥說明,此辦法並未針對代理教師聘期制定詳細規範,法規不完善使代理教師的工作權益無法受保障。

此外,翁國彥表示,《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多規定代理教師的義務,權利保障的規範尤為不足,進而導致權利義務不對等,因此,當務之急是修正《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完整保障代理教師權益。

工會籲改善代教職場環境 教育部應統一規定聘期

針對監察院於7月所提出的糾正案,教育部10月於立委賴香伶召開的協調會上承諾,會在兩個月內擬定《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草案,其中包含給予代理教師完整聘期。此外,代理教師工會呼籲教育部改善代理教師的職場環境,力求各界正視代理教師聘任期限之亂象。

教育部身為教育學術界最高層的主管機關,為代理教師制定完善的職業規範本屬中央主管機關的責任,卻於《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下放地方政府自行補充規定。張凱翔表示,代理教師的人事制定不應屬於地方自治權限,教育部應一致性規定代理教師的聘任辦法,而非授權各縣市自行訂定、補充。

攝影:許詠晴邱臣遠認為,教育部應避免代理教師聘期一國多制。(攝影:許詠晴)

此外,代理教師職務內容越界的情況層出不窮,雖然《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明定代理教師禁止擔任校內行政職,但代理老師擔任班級導師、社團指導卻成常態。民眾黨立委邱臣遠認為,聘期應比照公務人員聘用規定,採一年一聘制並給予年終獎金,保障代理教師的權利。同樣他也指出,教育部須統一規範地方法規,而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造成各縣市代理教師聘期不同。

上下階層法律相互牴觸 力求廢除不適用條款

在修正代理教師的從業規定上,《教師法》與《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本就相互衝突。張凱翔說明,《教師法》第47-2條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然而《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8條卻制定「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教師法》身為《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的上位法,僅授權教育部訂定聘任辦法,並未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補充規定。張凱翔表示《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8條已抵觸《教師法》第47-2條,違反憲法保留原則,因此教育部在修正《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時,應該廢除《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8條。

自治條例成新轉機 倡議社會正視代教權益

由於聘期問題長期遭教育部漠視,張凱翔提出,若教育部依舊未改善代理教師的職場環境,可比照今年6月台北市議員自行成立「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的方式,市政府雖認為此舉抵觸憲法而覆議行政院,但最後函告無效,因此市政府仍須遵從自治條例。張凱翔認為,代理教師工會下一步可遊說議員成立代理教師自治條例,在其中明確訂定聘期為一年一聘,直接導正聘期不完整的爭議。

「教育部應化被動為主動,盡快召集地方政府及代理教師進行三方協調溝通。」邱臣遠表示,此為面對問題的第一步,推動改善代理教師權益的核心重點在於政府的執行力,因此未來也將持續追蹤教育部。曾婉晴補充,雖《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的改革除聘期問題外,尚有許多細節需調整,但仍期盼中央政府正視代理教師權益,由完整聘期開始改善現今代理教師的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