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issue】民團籲修大學法 盼召開國是會議檢討高教環境

【記者/吳芷儀 攝影/文及均】

台灣學生聯合會(下稱台學聯)1日偕同民進黨立委范雲及多位學生自治組織代表,於立法院群賢樓前召開記者會,提出《大學法》改革的訴求,期盼提高學生在校務會議席次,並呼籲政府召開高教國是會議,檢討目前高教環境,解決台灣高教問題。

教育部1947年制定《大學法》,規範大學運作,如設立與停辦、會議組織及審議事項等各項事務。然而,距離上次大幅檢討及修正法案已過16年,目前《大學法》在學生自治與權益保障中,存在諸多改善空間。因此,台學聯提出修正《大學法》的訴求,期盼能建立更健全、永續的高教環境。

修正法條不當用詞 增加校務會議席次

「以輔導之名、行干預之實」,台學聯前理事長蔡一愷說明,《大學法》第33條中輔導、教育、學習等用詞,使校方能夠限制學生會如財務、法規等基礎運作,導致學生自治組織無法有效爭取學生權益。他建議,應修法調整用詞,以明定學生會的法人地位。

攝影:文及均蔡一愷建議,《大學法》應修法明定學生會法人地位。

此外,根據《大學法》第15條規定,校務會議中,學生代表席次不得少於十分之一。蔡一愷指出,此規定造成學生代表席次從最低保障變成最高上限,讓許多改革提案,因覆議人數不足,難在校務會議中推動。他認為,應將條文調整為「學生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才能真正落實師生共治、民主校園。

范雲則表示,在許多民主國家的大學中,學生代表佔學校各級會議總人數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但台灣自16年前的《大學法》改革至今,學生代表人數仍只佔會議總人數的十分之一。

范雲認為,學生權利的提升是改善目前高教亂象的重要解方之一,若能提高學生參與校務會議及各級會議的代表人數,即可避免危害學生權益的事件發生。

維護學生權益 召開會議檢討問題

台學聯理事長黃亭偉指出,《大學法》第33條所規範的「學生生活、課業及獎懲相關規定製定」定義模糊,導致許多決策校園重要事項的會議排除學生,例如校方召開防疫會議,卻不讓學生代表進入,導致學生權益受損。

黃亭偉呼籲,校方應給予師生參與校級重大會議的權利,明確區分行政權及校務會議審議權,避免校長專權並維護學生權益。

攝影:文及均謝佩玲認為,政府應召開「高教國是會議」,檢討高教環境問題。

台大研究生學會前副會長、教育部青年署青年諮詢委員謝佩玲表示,1990年代以來,台灣高教急速擴張,各校辦學品質不齊、學歷貶值、補助措施不當等問題浮現,卻鮮少被作為重要政策討論。他認為,政府應召開「高教國是會議」,檢討目前高教環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