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靖洋 (前洛杉磯世界日報採訪主任/副總編輯)
2015年夏天,我接到陪審員徵召通知, 命令我到離家不遠處的法院待命候傳出庭,雖然百般不願意, 但還是終究還是得去。
我參與過本案刑案部分的最前面小一段,當時我在庭上, 還與檢察官發生言語衝突,所以印象深刻。但我真正感慨的是, 美國司法制度中,檢察官與律師在庭上發言的可信度大大有問題。
我參與過多次陪審員出庭待命候選,最長的是九天, 遠赴比佛利山法院,最後還沒有被中選。 唯一全程參與審判裁決的歷時四天。2015年這次好像是三天, 我是最後一個被踢出來的陪審員候選人。
檢辯雙方在決定12位正選陪審員、2位備選陪審員之前, 必須從上百位人選中,選出他們認為對己方最有利的人選, 排除有利益衝突、先入為主偏頗立場、 本身或親朋好友曾是犯罪受害人或曾被刑定罪, 或單純看某人不順眼等等,但檢辯任何一方認可的人選, 可被對方無條件剔除,法官也有權更換。 所以組成一個14人陪審團很不容易,需要三至五天,甚至更長, 都很常見。
那天我是最後一批被叫進法庭內,接受檢辯雙方質詢的候選人, 除了回答一份制式問卷之外,雙方律師還會逐一質詢候選人。
由於時間有點久,細節不記得,檢察官問我的問題大約是, 如果在速限65哩的路段,駕駛人開到66哩, 應不應該被開罰單之類的問題。
但在洛杉磯開車的人都知道,沒有人會在65哩的路段開65哩, 這種問題拿到刑事庭上來作比喻,非常之愚蠢。我一聽, 火氣就上來了。
檢察官的原始動機,我能理解,很可能是在法律界定的範圍內, 只要符合罪成的定義就該被定罪,那怕只是違法之處不甚嚴重亦同。 但性侵這種大事,怎能用超速一哩這種情況來類比!
檢察官提出問題後,還絮絮叨叨的講了一大篇道理, 最後再補上一句:「我並不是在壓迫你!」(I am not pressing You !)
本人的脾氣向來很火爆,在他說完最後一句後, 還沒等法官示意我可以回答,我立馬很不高興的回懟檢察官:「 你這就是在壓迫我!」(You are pressing me ! )然後也講了一篇我不同意他的看法。 好像很少見我這麼兇的陪審員,而且我是當天唯一唱反調的陪審員。
檢辯雙方都沒有再對我發問,但也沒有主動把我踢出去。 然而我是最後一批候選人的最後一個,在我之前, 雙方恰巧補滿了14個陪審員的名額,我就成了「編餘人員」。 法官當庭宣布我被解除召集,可以回家了。
當天我離開法庭後,審判程序立刻展開,檢辯雙方開始開場陳詞, 想當然爾,檢方一定會說,被告如何如何有罪,辯方則會強調, 在沒有足夠證據之下, 被告是無辜清白云云。
我因為參與過一小段,所以也盯著新聞發展。沒想到全案審了幾天, 突然教練被告與檢方達成認罪減刑協議,以180天刑期成交, 全案停審,前面大費周章的選擇陪審員、傳召證人、 檢辯雙方陳詞等等,全部白忙一場。
美國有大約八成以上 (具體數字要再查)刑事案件是以認罪協議方式結案, 也有不少案件是審到一半達成協調,所以也不算太奇怪。
但弔詭的是,那些開審之後才達成認罪協議的案子, 檢辯雙方都會力陳被告是如何的有罪或無辜,而一旦達成協議, 律師們前面那些在法庭上說的話,就變成了十足的謊言, 或者至少是「打了折扣」的事實,非常諷刺。
以該案而言,如果該田徑教練如果是清白的, 為何律師要在庭上宣稱當事人是無辜之後,又同意認罪? 這種自打嘴巴的事,每天都在法庭上演。
雖然很多認罪減刑的案件,有法律實務面與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考量, 但我始終認為,法律在很多情況下只是選擇性的正義: 被宣告無罪的人,並不等於完全清白,反之亦然。(Not guilty is not necessarily totally innocent, and vice versa)